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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姓七旬老翁从越南私带463颗壯陽藥回台,辩称在台、越享齐人之福,服藥改良频尿。最高法改善便秘,院今天依输入禁藥罪判刑他4月徒刑,不克不及易刑罚金定谳。
法院裁决指出,余男未經主管构造批准,私行输入藥品,在民國102年9月前去越南采辦中华牛鞭、藏八宝等463颗壯陽藥,放入行李托运搭機返台,被海关职员就地查获,移送法辦。
余男到案後辩称他在台灣、越南享齐人之福,摄护腺欠好而夜間频尿,以是用藥来改良,這些藥在越南好買又廉價,以是带回台灣供小我自用。
但法院查出,這些壯陽藥標榜能醫治陽痿、早泄,跟醫治摄护腺激發频尿问题无关。余男曾為摄护腺错误在台就诊服藥,改良夜間频尿,又何必从越南带回藥物,判处他4月ifa反波膽,徒刑。
余男辩称血室內設計,压血糖高、摄护腺不适,上诉但愿能改判易刑罚金。但台灣高档法院考量他始终否定犯行,且输入禁藥罪減肥產品,的本刑是10年如下徒刑,依法不克不及易刑罚金,是以保持原裁决。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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