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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12月9日动静 据台湾“东森消息”报导,台湾高雄市陈姓男大生外号“秃顶”,2012年邀约4名女大生到苓雅区夜店玩乐,对此中一位醉倒昏睡的女生“捡尸”。乘出租车带回本身租屋处,拿脱手机拍摄她性器官、胸部等身体部位照片7张,随落后行性举动,更在过后四周向同窗夸耀。且不讳言本身“抽动3下就射在内里”,11月28日被高雄地院依法判刑。
按照裁决书,陈男2012年与外号“海绵”的男同窗邀约4名外系女生,在10月10日双十节当晚到夜店狂欢。隔日清晨2时带此中一位醉得昏迷不醒的女生回家,施行乘隙性交,而且拍摄裸照。过后满意洋洋地向“海绵”、吴姓、王姓同窗出示淫照夸耀,传到被害人耳里,遭报警处置。
陈男出庭时向法院辩称,原告事隔2个多月才提告,不符遭性侵之常情,且案发那时她早已苏醒,可以抵当、逃跑却没有,还待在他家留宿、听百家樂,音乐直到午时才分开,可证实是合意与他产生性瓜葛。别的他还夸大,“我那时不举”、“我那时没法勃起”、“我那时有用意,可是没有法子完成性举动”。
但法官审理认为,并不是所有性侵被害人均会当即报警处置。他们或因惊骇、或出于羞涩、或惧怕经受别人之异常目光、家人之担心及非难、或年幼不知处置应变,因此未能于被害第一时候报警提告,并不是台彩賓果,鲜见。另原告在性交当下虽因下体痛苦悲伤而短暂警省,但因酒力未退,依然乏力抵当,不克不及是以证实是合意性交。而陈男本身不举、早泄更非脱罪来由,是以仍依乘隙性交罪判处他4年2月徒刑,偷拍部门依波折机密罪判处10月徒刑,得易刑罚金30万元新台币。(中国台湾网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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