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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块兒贩卖有害食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對被告人张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惩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至5月,携带菜刀、鞋垫等物品和“圣龙肾宝片”“冬虫夏草”等保健物品前後在汉中市佛坪县城、安康市宁陕县县城摆摊贩卖。202CNC加工,1年6月初,接大眾舉報,被告人张某某因贩卖有害食物被宁陕县市場监视辦理局立案查询拜访,并拜托陕西省食物藥品监视查驗钻研院檢测,經檢测张某某贩卖的標識為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產的“圣龙肾宝片”和香港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產的“冬虫夏草”中含有西地那非成份。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贩卖有害食物罪被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宁陕法院受理该案後,公诉構造宁陕县人民查察院作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告状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認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國度劃定,無證贩卖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有毒有害性保健品,侵害了社會大眾长處。宁陕法院审理查淡水抽化糞池,明的究竟和公诉構造指控的犯法究竟一致,12月14日法院裁决张某某犯贩卖有害食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惩罚金3000元,依法作出职業制止令,责令被告人张某某毕生不克不及從事食物出產谋劃辦理事情,不得担當食物出產谋劃企業辦理职员,客製化泡棉,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市级以上媒體公然赔罪報歉。今朝该案已见效。
该案的审理有力地動慑了我县境内的贩卖冒充伪劣、有毒有害商品的职员,净化了市場秩序,更筑牢了食物平安防地,為創建杰出的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打下了坚实的根抵。
法條链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出產、贩卖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贩卖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處五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對人體康健造成紧张風险或有其他紧张情节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致人灭亡或有其他紧张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劃定惩罚。
經由過程本案,提醒泛博消费者在采辦商品的進程中,必定要經由過程正規渠道采辦食物藥品,提高平安防备意識,细心檢察搬家,出產准可證、保質期、出產厂家、出產批号等,不然不留心,不单會造成經濟丧失,還會紧张危及本身的身體康健。在這里提示大師,若是采辦到分歧格商品,必定要实時保留證据,并自動向市場监视主管部分舉報,保护本身正當权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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